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判刑四年半的计算方式是每年365天,半年182.5天,乘以4.5年共计1642.5天。而羁押的计算方式是从被拘留之日起至判决执行日止计算,其中判决执行日算在羁押日数内,因此羁押十个月共计304天。所以,判刑四年半羁押十个月的总日数为1946.5天。在执行中,应该将羁押的时间从刑期中减去,实际执行的天数为1642.5 - 304 = 1338.5天。具体执行时间还需根据监狱管理规定和法律程序调整。
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刑四年半是指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四年半的时间。而羁押十个月,则可以算入刑期中,即在四年半的时间内,减去十个月的羁押时间,得到实际执行的刑期时间。
在执行期间,如果有假释、减刑等情况,则刑期时间也会相应缩短。此外,刑期中的时间包括执行和休息的时间,即在狱中的日子,并非24小时不间断地执行刑罚。
需要!没有证据不可以判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