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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案子原告是否要写起诉状
时间:2025-05-12 22:37:52
答案

一般情况不需要原告在书写一份起诉状,还是按照原起诉书进行审理

一、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告不需要重新写一份起诉状。

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应该由原一审法院重新按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审理的内容仍然是原来原告所起诉的内容,也就是按照原告原来的起诉书的内容进行审理,所以原告是不需要重新写一份起诉状的。

二、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

高院立案需要中院同意吗
答案

高院再审立案并不需要中院的同意,但是需要中院审查通过。具体来说,当被申请人不服重审裁判结果并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时,高院需将案件移送给原审判决法院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方可立案。

高院询问完驳回通知对方吗
答案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高院询问完驳回通知对方是一种正常的诉讼程序。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书面通知被告方驳回判决,并附上理由和法律依据。这是法院的职责和义务,目的是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同时,被告方也有权提出上诉或抗诉。因此,对于高院询问完驳回通知对方这一程序,被告方应该认真对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出上诉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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