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补充医疗保险已参保,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参保期限内;2)符合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办理程序
补充医疗保险结算人员受理并验收参保人员所持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入机查询由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打印受理单→随时查询基本医疗是否与医院结清费用→待基本医疗与医院结清费用后→通知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办理结算手续→核对报销资料是否齐全→补充保险结算人员进入中心手工报销窗口进行费用结算→专人复核并签字后→打印拨付费用确认单→根据拨付金额大小按权限报分管领导审批→本人签字确认→拨付金额由银行自动结转到个人存折(卡)上。
三、所需材料
1、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办法(一)、办法(二)、办法(三)]原件;
2、出院(死亡)证明(或病情诊断书、或特殊疾病审批表);
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4、住院费用结算票据
;5、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
;6、身份证(本人及代办人)原件及复印件、患者本人银行(工、农、建行)存折号或卡号;
7、未参加基本医疗(或行业统筹或本年度基本医疗累计报销金额已超封顶线)的人员须提供上述2、3、4资料原件。基本医疗关系在异地的人员无法提供原件的则需提供由所属医保局出具的相关报销证明。
1. 成都市补充医疗保险三报销需要以下资料。
2. 需要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保险报销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3. 此外,还可能需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治疗方案、病历等相关资料作为补充。
这些资料是为了确保报销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成都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标准,可以申请补缴。其补缴方式根据参保人员年龄阶段来确定,具体补缴规定如下: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参保中断或暂停缴费两年以内可以补缴,两年以上不得申请一次性补缴。
2、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
a、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继续缴费至15年;
b、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标准: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
3、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年/按月缴费或补缴,缴费不得超过15年;
4、距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按年或按月缴费,缴费时间不少于15年,但不得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