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这一概念并不是由某一个人或机构发明的,而是起源于企业的融资业务实践。具体来说,它是指境内银行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企业发放相应贷款。这种融资方式的出现,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内客户帮助境外企业获得资金融通、开拓国际市场的需求。因此,可以说“内保外贷”是由市场需求推动产生的一种融资方式,而不是由某个人或机构发明的。
内保外贷业务始于2010年。
当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39号文,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理。在额度指标内,银行可自行担保,不需要逐笔审批,从此内保外贷这一银行跨境担保业务兴起。
在2014年、2017年等经历多重政策放宽而蓬勃发展。
然而,这么多年来,内保外贷业务几乎没有向房企开放资格。
1 内保条例19条是需要进行法律解释的。
2 根据《内保条例》第19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构,加强对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内部设立监督机构,加强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实施。
3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当重视并加强保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保密工作,保护国家和企业的核心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