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困难群体提供低价的住房,使其能够有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住房权利。经济适用房包括城市住房保障房、廉租房和军事安置房等三大类别,可以满足中低收入者的需求。经济适用房的房租是指政府按照各地的本地特点,制定出的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租金标准,这些贫困群众只需支付与经济能力相适应的低租金就可以租到住房,以此保障他们的住房权利。
经济适用房属于有限产权。买经济适用房办理房产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权属登记的时候,房产证上注明的是“经济适用房”字样。
另外,根据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五年后,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房的,需要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的差价,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1、 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 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